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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章程

曹建猷铁道牵引电气化与自动化科技教育基金章程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曹建猷铁道牵引电气化与自动化科技教育基金(简称:曹建猷基金)。

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:继承和弘扬曹建猷先生爱国、创新、自立、自强的精神,支持和资助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、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、轨道交通信息技术的科技活动,表彰奖励在相关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,支持优秀在校大学生国际交流,促进中国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、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、轨道交通信息技术事业的繁荣和优秀人才的成长,为轨道交通发展做出贡献。

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于企事业单位、团体以及个人的捐赠。

第四条 本基金为非盈利非公募公益基金,其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南交通大学。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五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

(一)接受资金捐赠;

(二)开展继承和弘扬曹建猷先生光辉业绩和伟大精神活动;

(三)表彰奖励在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、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、轨道交通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、高校教师及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;

(四)支持和资助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、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、轨道交通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的学科建设、国际交流、科技合作、技术咨询、科学普及等活动;

(五)组织、管理“曹建猷科技奖”、“曹建猷教育奖”和“曹建猷学生奖”的评选工作。

第三章  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
第六条 本基金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本基金理事每届任期5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七条 理事的资格:

(一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,在业务上有一定的联系;

(二)热心公益事业,积极支持基金的活动。

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;
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本届理事会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;
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
(一)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
(二)有权提议召开理事会;

(三)遵守章程、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
(四)积极参加各种活动。

第十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捐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七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年度理事会会议。根据需要,经理事长提议,也可以召集临时理事会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如有1/3理事提议,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2/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,会议形式可以是现场会议或网络会议;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
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签名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,理事长和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,等额选举;副理事长,由理事长提名,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第十五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二)积极支持,并热衷于该基金的活动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六条 本基金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;

(四)提名副理事长、调整理事人选、报理事会决定;

(五)聘任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;

(六)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本年度计划和理事会决议;

(二)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主要负责人,报理事长决定;

(三)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

(四)理事会和理事长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九条 本基金秘书处设在西南交通大学,秘书长全权负责秘书处工作。

第四章  财产管理与使用

第二十条  本基金为非盈利公益基金,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国内外友好团体、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捐赠;

(二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;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,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,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,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:

(一)开展继承和弘扬曹建猷先生爱国、创新、自立、自强的精神的活动;

(二)支持与资助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、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、轨道交通信息技术领域相关学科建设、科技合作与交流、技术咨询、科学普及等活动;

(三)组织开展“曹建猷科技奖”、“曹建猷教育奖”和“曹建猷学生奖”奖励活动;

(四)支持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完成学业。

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,约定资助方式、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。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,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,每年春季,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:

(一)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;

(二)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;

(三)财产清册。

第五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二)基金发生分立的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:

(一)资助“曹建猷科技奖”、“曹建猷教育奖”和“曹建猷学生奖”奖励活动;

(二)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完成学业;

(三)资助国内外学术交流及人员培训等。

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,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或西南交通大学。

第六章  章程修改
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七章  附 则
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51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。
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